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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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侵犯著作权行为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的事实、情节、程度、后果等,侵权人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实施了任何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停止侵害
这是指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如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侵权作品。责令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可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
与此相关的一种情况,是权利人可以事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并进行财产保全。
(二)消除影响
这是指侵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或者其作品的不良印象,使社会对其评价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这是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人造成的人身权利损害。
消除影响是恢复名誉的一种形式,侵权人在多大范围内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就要在多大范围内消除损害带来的影响。如甲抄袭了乙的作品,而该侵权作品是向全国发行
的,那么,甲就应在一张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使社会知道真正的作者是谁及其遭受侵权的事实真相。
(三)赔礼道歉
这是对被侵权人的一种精神抚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如在诉讼中当庭向被侵权人口头致歉;也可以和消除影响合并使用,如在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公开道歉声明。
(四)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指侵权人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如作者甲的某部著作由乙出版社出版后被书商丙盗印销售,这一行为给甲和乙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甲、乙的经济损失,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如何进行赔偿,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确定著作权损害赔偿额时,应该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包括在内。
二、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若同时又损害了公共利益,侵权人应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这便是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而可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对侵权人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的规定,通常是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侵权人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权局负责实施。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则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依照刑法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适用于著作权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具体侵权人应该承担何种具体刑事责任,须由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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