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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实务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标致的乌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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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会计实务》知识点: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诉讼管辖—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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