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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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处方】
1、处方各项是否完整。尤其病人“年龄”项是否填写清楚了岁、月或天数;处方书写是否正规清楚,特别是药名必须明确无误,以免造成差错事故。
2、药物剂量、规格、数量、剂型是否正确,尤其是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剂量(麻醉药品: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的超过3日常用量;精神药品:第一类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不超过2日极量)。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时,医师必须在超过剂量旁重加签字。
3、有无配伍禁忌和药物相互作用。对暂缺药品,应建议医师改用其他药物或删除,不可擅自更改。整张处方必须以毛笔或钢笔书写。
4、应作过敏试验的药物是否写清楚“皮试”或“免皮试”字样,必须待皮试阴性,并在处方注明“阴性”后方可核算药价,调配处方。
对上述各项若发现问题,应当与医师协商解决或更正后方可调配。凡不符合规定者,药师可拒绝调配。
审查处方后核算药物价格,其核价准确率要求每张处方应不超过±0.05元。
1、配方前应认真考虑调配方法,若有配伍变化,要预先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配药前后应认真核对盛药容器上药物标签,切不可凭印象取药。
2、配方是应严格按照调剂操作规程进行,切不可用手数药片。严禁一张处方未配完又接受第二张处方,急诊处方可优先调配。
3、配好后,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包装药品,并在包装袋(瓶)上认真写明患者姓名,服用方法及配药日期。
4、凡调配麻醉、医疗用毒性及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按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且将麻醉药品处方单独保存备查。
5、为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差错事故,调配后须由另一人按处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
【发药】
1、发药时应对药品数量、外观和标签上所写的患者姓名、用法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药。
2、发药时应告诉患者服药的注意事项(服药先后次序、禁忌、服药时间、对某些药物服用后应作的检查和可能发生大小便变色的情况)。解释某些医用术语,如坐浴、吸入等。
3、发给某些病人如残疾人、老年人、聋、哑、盲人等患者的用药应作特殊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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