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重点: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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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刑统》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4.重法地
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
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
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
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
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9.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
审刑院是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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