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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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归责原则
1、 归因于国家,包括: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
(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
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
二、 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 对抗与自卫
(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 终止不当行为
(二) 恢复原状
(三) 赔偿
(四) 道歉
(五) 保证不再重犯
(六) 限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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