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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真实的方盒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论述习题,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论述习题二

1.试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民法调整以下两大类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性质也不尽相同,但我国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财产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③这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因此反映到经济上就表现为等价有偿的特性。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特征表现为:①人身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这种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③这种人身关系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2.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七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权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依法和依约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3.试述民法的性质。

答: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我国民法又具有各国民法同有的一些特性。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市场经济也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民法史上说,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进行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首先需要三个基本要素,即确认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主体交易的规则。民法正好具有与之相匹配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和合同制度等,这些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产生,交换出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才有了民法规范。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可以认为.没有民法、也就难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文明。我国民法正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只有遵守民法规定.才受国家的保护;违反民法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民法主体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与主要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程序法相区别。(5)民法为私法。私法涉及法律上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应属于私法。当然,在民法中不排除存在一些公法的规范。

4.试述民法的效力。

答: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有两条规则: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项。法律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其施行时间,而不是公布的时间;二是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3)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5.试论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民法调整以下两大类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的范围很广,性质也不尽相同,但我国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财产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③这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因此反映到经济上就表现为等价有偿的特性。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范围也十分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关系均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特征表现为:①人身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这种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却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③这种人身关系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6.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七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权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依法和依约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其具体表现为:(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7.试述民法的性质。

答: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我国民法又具有各国民法同有的一些特性。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市场经济也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民法史上说,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进行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首先需要三个基本要素,即确认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主体交易的规则。民法正好具有与之相匹配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和合同制度等,这些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2)民法为文明法。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产生,交换出现,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才有了民法规范。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可以认为.没有民法、也就难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文明。我国民法正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民事活动中只有遵守民法的规定.才受国家的保护;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民法是主体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与主要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程序法相区别。(5)民法为私法。私法涉及法律上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应属于私法。当然,在民法中不排除存在一些公法的规范。

8.试述民法的效力。

答: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有两条规则: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项。法律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其施行时间,而不是公布的时间;二是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3)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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