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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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本题20分)
案情:H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建筑行业公司,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200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H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原材料水泥供不应求,遂决定自行投资设立水泥生产厂。2006年6月,H公司与该市的甲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K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H公司占64%的股份,乙公司占31%的股份,甲占5%的股份。在董事长的选任过程中,有3名应聘者在董事会的考虑之中:鲁某,某大学MBA毕业生,在求学的过程中还勤工俭学提前偿还助学贷款,剩余10万元贷款也将在2006年底到期前偿还完毕;张某,五年前曾担任某国有水泥生产厂厂长,上任不满一个月,因副厂长贪污受贿,致使该厂倒闭;董某,原汉堂食品总公司总经理,管理经验丰富,但1999年曾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股东会认为只有董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遂决定由董某担任K公司董事长。
K公司成立后,仅在2006年下半年就盈利。2007年水泥产出量和销售量持续增加,但是利润不升反降,到年底出现了亏损,经查发现,在股东会决议的支持下,K公司的大部分水泥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了H公司。2007年中旬,董某在接受了徐某代表H公司的房产馈赠后,直接听从了徐某的指示,在大量前期货款还未还的情况下,将水泥交给H公司。甲公司得知后非常气愤,立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和董某赔偿给K公司造成的损失;乙公司紧急查阅K公司账簿后发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自己的前期投资无法收回,遂也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和董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有债权人向K公司索债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
1.该案中,上述各公司和人员的哪些行为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
2.假设三起诉讼的提起均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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