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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虚幻的芒果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2)

【案例一】

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

(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

(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应当怎么办?

答案:

(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

(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潜逃,2004年1月4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李: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李: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李: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答: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李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李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李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5)李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6)李某第四句话错,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李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案例三】

2004年3月8日,M县S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M县公安局经初步调查认为赵某有作案嫌疑,负责侦破此案的民警高某和联防队员于某将赵某传唤到刑警队,高某负责讯问,于某负责作记录。二人讯问赵某已满12小时,赵某称自己身体不好,提出要回家休息一下。高某说:不行,你还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在我们决定再次传唤你。

问题:M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

答:M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两处违法:

(1)执法主体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联防队员于某无权参与办案。

(2)连续传唤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案例四】

2005年11月1日,S县公安局对涉嫌放火的孙某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2000元。12月5日,S县公安局传唤孙某于次日早晨7:30到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孙一大早乘头班车赶往县城,9:30才到县公安局。S县公安局以孙“没有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为由,决定没收孙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1)S县公安局做法是否正确?

(2)如孙某不服S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手段?

答:(1)S县公安局没收孙某保证金不合法。因为孙某未能按 S县局指定的时间到案有正当理由,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规定

(2)孙某可以在公安机关向其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案例五】

公安民警赵强和李明在夜晚巡逻时,发现胡某背了一个大包从一个居民区穿过,神色紧张。赵强和李明怀疑胡某可能实施了盗窃行为,于是追赶胡某。由于天黑,胡某未看见是谁在追,心理害怕,撒腿就跑。赵强和李明一直追到胡某家外。在出示了工作证后,胡某让赵强和李明进屋。赵强和李明强行检查了胡某的包,包中有一些衣服和洗化用品。胡某解释说自己刚从朋友那把东西取回来。赵强和李明仍对胡某的房间进行了搜查,并带走了胡某的一些文件和找到的MP3等物品。

问题:赵强和李明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本案中赵强和李明的行为违法。

(1)赵强和李明胡某的房间进行搜查并没有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

(2)搜查情况未写成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赵强和李明无权扣押胡某的文件和MP3等物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本案中的物品既不属于违禁品,又与案件无关,因此,不得扣押。

(4)赵强和李明扣押物品没有制作扣押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物品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案例六】

曹某,20岁,无业,经常在各地流窜作案,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在A市盗窃摩托车两辆,在B市抢劫出租车一辆,在C市加入了一个外国的间谍组织,后曹某在D市被抓获。

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答:曹某盗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都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某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盗窃案和抢劫案中,抢劫案为主要犯罪,应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谍罪由C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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