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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平常的翅膀

我爱学习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要点释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

【要点释义】

(一)变更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

(1)取保候审变更逮捕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b)企图自杀、逃跑的;

(c)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g)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h)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i)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2)监视居住变更逮捕

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a)具有上述“(a)至(e)”情形之一的;

(b)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c)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d)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e)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逮捕措施

指的是从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或者释放。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

对于法院而言,被逮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应当变更逮捕措施

(1)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而言: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又或者逮捕已经超过办案期限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对于法院而言: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逮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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