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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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2、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客体的单一性
(4)诺成、有偿和双务性
(5)继续性(通过当事人持续不断履行权利义务才能达到目的)
(6)合同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1、劳动合同不是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1)二者有重大区别(主体种类、地位不同)
(2)强调“意思自治”形式平等的民事合同难以改变劳动者的弱者身份,需要国家动用公权力干预,以实现“社会公正”的理念。
1、分类
(1)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分类(重点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种类)
(2)按用人方式分类
2、形式
我国采取书面形式为要件
(一)法定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
7、违约责任
8、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职业病事项(职业病的危害、后果、防范措施及待遇等)
(二)约定条款
1、试用期条款(不得超过6个月)
2、保密条款
3、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每竞业禁止1年,给予其年工资收入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4、不得有保证金条款
5、不得有生死条款
(一)概念
(二)订立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三)订立的两个阶段
(1)程序
A、公布招工(招聘)简章
B、自愿报名
C、全面考核
D、择优录用和公布名单
(2)法律后果
(1)程序
B、介绍内部劳动规则
D、签名盖章
E、特定情况下鉴证
(2)法律后果
(1)合同主体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1、概念
2、形式
(5)意思表示不真实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4、法律后果
自订立之日起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订立之日起无效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不能认为自订立之日起就不对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对处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要给予依法保护,即以法律法规、内部劳动规则、集体合同和劳动政策为依据重新确立当事人的权利的义务。
(1)撤销合同
(2)修改合同
(3)赔偿损失
1、概念
2、履行原则
1、概念
2、协议变更的程序
3、用人单位法定单方变更规定
(一)概念及理解
(二)种类
2、协商解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1)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
A、试用不合格
B、严重违纪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在程序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7条规定了两种情况,法定程序有四步。也须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4)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禁止性条件
劳动法29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1)即时辞职的许可性条件
劳动法32条和有关司法解释共规定了六种情形
A、B、C见劳动法32条
E、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F、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G、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预告性辞职
劳动法31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概念
2、终止的情形
有四种情况会导致其终止。
1、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
具体有7种承担责任的情况
2、劳动者承担的责任
具体有3种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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