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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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王某接到朋友电话,称江苏省淮安市有份好工作很适合他,希望他赶紧来。王某信以为真,立即乘车前往淮安。到达地点后,王某被朋友领进了一个小屋,发现里面已经住了6个人。这时,一位自称“家”里领导的杨姓男子要求王某将手机、身份证件等上缴,统一管理。王某顿时明白自己误入了传销组织窝点。
之后,杨某派人将王某看管起来,让其待在房间不准外出。随后,杨某便安排人给王某等人上课,一直持续十来天,都是些成功的商业案例。直到2016年5月,被持续洗脑几个月的王某被要求缴纳2800元会员费,杨某还让其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打电话,多发展些人来,每发展一个人来就给一份回扣,人来的越多钱拿的也越多,结果王某一个人也没发展来。
2016年7月19日,欧某也被骗来淮安。当其发现自己进入一个传销组织窝点后,当即要求离开,杨某及数名“家里人”立即关闭窗户,拉上窗帘,任凭欧某如何求情都不为所动。见此状,欧某更加坚决要走,杨某则立即向自己的“上级”汇报。很快,两位自称“老大”的男子来到房间,二话不说冲上来就对欧某一阵拳打脚踢,又将欧某头部按到水中,王某还用一根数据线将欧某的双手从后面捆绑住。
随后数日,欧某仍被限制自由并多次被打。目睹欧某的惨状后,王某产生了逃走的念头。王某的父亲在接到儿子的求救电话后赶往淮安并向警方报案,警方一举抓获杨某等人。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在他人指使下也参与了对欧某的看管,行为涉嫌拘禁,后王某被抓获归案。
经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王某等人为迫使被害人欧某加入传销组织,与他人共同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系传销组织的管理者,指使王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是主犯,应当按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另其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受指使参与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在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欧某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后,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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