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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要减肥的海燕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我爱学习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两被告人收购运输银缕梅获刑

银缕梅是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度濒危物种,为我国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国家12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物种名录》中的一个物种。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廖某收购运输两棵银缕梅,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程某廖某来到舒城县山七镇,与村民鲁某商定,以6000元的价格收购鲁某住宅前的两棵“野木瓜”(学名银缕梅)。后经廖某程某安排,将两棵“野木瓜”运至江苏省南京市,后又转运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夏溪镇。同年5月28日,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常州市将两棵银缕梅追回。后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植物为金缕梅科银缕梅属银缕梅,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廖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按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程某廖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两人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被追回,没有造成损失。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

1992年,我国植物学家发布了一则轰动全球植物界的发现:江苏省宜兴市石灰岩山地里保存了6700万年前(恐龙灭绝时期)最古老的被子植物活化石树种——金缕梅科新属新种银缕梅,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度濒危物种,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这类古老金缕梅科单型属物种起到上承裸子植物,下启被子植物进化演替的作用,并对后期哺乳动物的发展、人类的起源存在着内在关联。银缕梅是金缕梅科银缕梅属落叶阔叶乔木,对生长条件要求极高,分布范围狭窄,其木材非常坚硬,观赏价值也比较高,材质坚硬,纹理通直,结构细密,切面光滑、浅褐色、有光泽,可作细木工、工艺品、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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