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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甜蜜的铅笔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仲裁法》重要考点: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条款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

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无效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独立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时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订立仲裁协议当事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有效,属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协议对其继承人有效;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条款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于仲裁条款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差异性决定的。

在一项合同中,主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这一些条款的违反,权利方将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处于附属地位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发生争议,将只能根据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而非诉讼方式解决。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就不会发生效力。同时,对仲裁条款的违反,也不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直接导致对仲裁条款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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