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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老实的马里奥

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宪法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产生和任期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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