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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自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疯狂的钢笔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自诉案件”,跟着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也称为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1)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4)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不予告诉或撤回告诉必须体现被害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 12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上述八类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类自诉案件也被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目的是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告状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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