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商法重点:破产清算程序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商法重点:破产清算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的效果: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③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3.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