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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身份犯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爱笑的彩虹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刑法重点身份犯”,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问:特殊犯罪主体?何为身份犯?

【回复】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04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从重处罚。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常考查的特殊身份如下:

(1)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都是真正身份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定罪身份,不是量刑身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在报复陷害罪(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243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3)非法拘禁罪(238条)中的量刑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4)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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