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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大胆的海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诉重点知识:逮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逮捕条件

(一)公安机关

具体下列条件的,应当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既可以是单一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为的事实

2.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

(三)总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关于逮捕的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四)例外对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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