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转变思维收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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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司法考试的参考者,以高校学生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为主。而司法实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三者之间其实区别很大,这些区别实质就是三个思维,即实务思维、法学思维和应试思维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法学专家、实务专家、司考专家(指高分获得者),三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为了顺利通过思考,考生必须转换应试的思维方式。如果说掌握司考规律是成功的前提,合理安排复习是成功的主体,而转变思维才是思考成功的关键!
“知识能力不等于得分能力”,即使考生已经掌握了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也掌握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的确切含义,甚至是学富五车,但不等于考生能做对司法考试试卷上的命题,从而将知识能力转换为得分能力。具体到司法考试,造成知识能力与得分能力之间存在有差距的原因有多个,包括:
有些法学专家型的考生一直不适应司考命题的思维方式,结果很吃亏。这一现象在已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专家型,考生中也相当程度地存在。以部分法官考生为例,他们每碰到司考试卷中的案例型试题(包括选择题中以实例形式出现的试题,也包括卷四中的案例分析题),其第一个反应经常是“我曾办过这样的案子,当初是怎么怎么办的”,于是自觉不自觉地依其办案经验选出了答案。殊不知,司法实务的思维习惯与方式和司考中的命题及做题思维习惯与方式是有一定区别的。但在长期办案习惯思维的驱动下,自觉不自觉地会凭经验做题。而司法考试命题比较单纯,一般一道题考察一个对应的法条,你只需依这个法条的意思去作答就行了。
在司法考试中,考查纯属背诵记忆性的知识点的命题仍大量存在。这类命题在国际法、国际私法、宪法、经济法、商法、法理学、法制史等学科中大量存在,其他学科也有出现。这类命题的存在,使得法学专家、实务专家的理论优势与实务经验优势无从发挥,但专门一心一意地背诵记忆重点法条的“司考专家”却占尽优势,这里面,仍然是一个思维方式转变的问题。
法学专家与实务专家在卷四上并不占优势。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法学专家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实务专家依靠其丰富的实务经验,都会在专考案例分析题的卷四上大显身手,与无任何法学教育背景的非法专业考生及法学功底较薄的法学大专生拉开距离。但根据多年来我对学员的跟踪观察,以及与部分学员的访谈,我发现实际情形并非如此。实际上,法学专家与实务专家优势并不明显,甚至并无优势。主要原因在于,卷四的案例分析题虽然具有综合性、体系性、实务性等特征,但其设问一般也比较简单,回答也很简洁,根本不需要多么深厚的法学理论去予以洋洋洒洒的阐述,所以它不像论述题那样可以充分发挥法学专家的理论功底深厚之优势。而这些案例分析题名为案例,实则与现实生活中的司法案例相差甚远,人为设计与雕琢的痕迹十分明显,其考查的知识点的意图也比较明显,多是为考查几种关联制度而由命题者穷思竭虑地设计的产物。说白了,许多案例分析题更像是若干道选择题的集合与堆砌,只不过这些选择题共用一个题干(事情)而已。
况且,很大程度上,现行司考命题都是在考法条。除了法理学、法制史、国际公法等少数部门法,其余部门法的85%以上有的部门法甚至100%的命题都是直接考查法条的。如果说司考命题的最大特征就是“因法设题”,即通常命题者在设计每一道题之前,都是先确定了考查的目标――是哪一部法的哪一条或哪几条规定,尔后根据所要考查这一条或几条的规定的内容及其涵义,来设计相应的题干与选择题。虽然近几年来历届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大纲编写组都在强调,律考、司考的考试内容并不限于法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但以上被考试的内容绝大多数有对应的法条,所以历来备考律考、司考者,每年都有只复习法条而获得成功的。以考查法条为导向的命题的大量存在,客观上便利了无法学背景但有相对充裕的突击时间,记忆力又良好的考生通过司考。法学专家的理论功底深厚虽有更好地理解、识记、应用法条的优势,但终究其理论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被遏制了。归根结底,无论考生身份如何,都需要注意,要完成从实务思维或法学思维到应试思维之间的转变。司考复习必须掌握应试思维,训练得分能力。这在复习中是压倒一切的,是重中之重。也只有转变思维才能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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