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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回避法条变动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坦率的小猫咪

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三卷考点:回避法条变动”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07)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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