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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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NO.1)和不成文宪法。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柔性宪法国家)
3、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协定宪法(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宪法》)。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的实施状态的不同,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伪的宪法。
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时虚假的,当其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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