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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谨慎的钢笔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我爱学习网诚意整理“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共有物的处分”,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处分共有物(转让、抵押等)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

【解释2】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有人未经其他共同有人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则构成无权处分

【例题·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整个)房屋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无权拒绝

D.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1)选项A: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选项B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房屋,但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额。因此,甲重新装修房屋应当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认的,甲、丙之间的装修合同对乙不具有约束力,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予以拒绝;(3)选项D: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1)如果乙、丙不追认,则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依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2)如果乙、丙追认,则甲的无权处分行为转为有权处分,则丁基于“交付”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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