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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复习讲义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糟糕的蜗牛

本文“2017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复习讲义”,跟着我爱学习网经济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险合同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合同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必须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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