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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管理人员特定性义务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俭朴的皮皮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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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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