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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单身的手套

证券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证券托管存管”一文由我爱学习网证券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的三方存管(证券托管存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托管存管的相关规定如下:

(1)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用以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其客户及自有证券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结算协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证券交易、托管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客户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客户应当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②实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

(4)证券公司应当将其与客户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证券托管关系的事项报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加以记录。

(5)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将其持有证券转由其他证券公司托管的,相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不得拒绝,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7)证券质押、锁定、冻结或扣划,由托管证券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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