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期限内申请理赔是有效的
2008年7月,许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2009年10月,妻子林女士在整理书柜时意外发现两份保单,原来许先生多年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寿险,以及30万元的意外险。林女士在震惊之余不禁担心这两份保险是否还能理赔。事后,虽然林女士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最终拿回了40万元的保障赔款。但是却一直后怕,要是晚一点,这些保费就拿不到了。
其实,和买其他商品一样,买保险以及在保单持有过程中,都有一些类似于“索赔期”的关键时间点。也即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这一期限,受益人的权利就会灭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法拒赔。
如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而人寿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五年。
这就提醒我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一定要在索赔权期限内申请索赔。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及时核赔,并提醒对方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因为是否及时报案,会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的效率,特别是一些重大赔案,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查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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