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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演义》:无情的“军令状”

发布时间:2013-03-24 栏目:专题 投稿:机智的樱桃

马谡自立“军令状

《三国演义》里有很多立“军令状”的情节,比如第五回“关羽温酒斩华雄”的故事里,就有关羽以脑袋做担保上阵的情节。第四十六回“诸葛亮草船借箭”的故事里,诸葛亮也是预先立下了军令状的。当然最著名的是第九十五回“马谡拒谏失街亭 武侯弹琴退仲达”,马谡立下“军令状”的描写:

孔明大惊曰:“孟达做事不密,死固当然。今司马懿出关,必取街亭,断吾咽喉之路。”便问:“谁敢引兵去守街亭?”言未毕,参军马谡曰:“某愿往。”孔明曰:“街亭虽小,干系甚重:倘街亭有失,吾大军皆休矣。汝虽深通谋略,此地奈无城郭,又无险阻,守之极难。”谡曰:“某自幼熟读兵书,颇知兵法。岂一街亭不能守耶?”孔明曰:“司马懿非等闲之辈;更有先锋张,乃魏之名将:恐汝不能敌之。”谡曰:“休道司马懿、张,便是曹睿亲来,有何惧哉!若有差失,乞斩全家。”孔明曰:“军中无戏言。”谡曰:“愿立军令状。”孔明从之,谡遂写了军令状呈上。

在小说的下一回就写到了这“军令状”的无情与严峻:

孔明喝退(王平),又唤马谡入帐。谡自缚跪于帐前。孔明变色曰:“汝自幼饱读兵书,熟谙战法。吾累次丁宁告戒:街亭是吾根本。汝以全家之命,领此重任。汝若早听王平之言,岂有此祸?今败军折将,失地陷城,皆汝之过也!若不明正军律,何以服众?汝今犯法,休得怨吾。汝死之后,汝之家小,吾按月给与禄粮,汝不必挂心。”叱左右推出斩之。谡泣曰:“丞相视某如子,某以丞相为父。某之死罪,实已难逃;愿丞相思舜帝殛鲧用禹之义,某虽死亦无恨于九泉!”言讫大哭。孔明挥泪曰:“吾与汝义同兄弟,汝之子即吾之子也,不必多嘱。”左右推出马谡于辕门之外,将斩。

后人有诗曰:“失守街亭罪不轻,堪嗟马谡枉谈兵。辕门斩首严军法,拭泪犹思先帝明。”

军法从事”

马谡这样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作为军事行动成败担保的情况是历史真实的情况吗?历史上真有这样的“军令状”吗?

回答是肯定的。中国古代的“军法”是独立于正常法典之外的法律体系,其中确实大量适用死刑,以至于习惯上“军法从事”就是有违必死的同义词。不用特意去立一个军令状,军事行动本身就有明确的奖惩法则。

儒家经典记载夏、商、周三代历史的《尚书》中,夏朝第一个国王启在甘作战时的誓词《甘誓》、商朝第一代国王成汤的《汤誓》、西周第一代国王周武王的《牧誓》,几乎都规定战场上作战不努力的将士都要处死刑,并且还要连带处罚其家属。“不用命”的将士要在祭祀土地神的“社坛”被公开处死。而据其他的史籍记载,春秋时期战场上的逃兵、作战不努力者被处死后的尸体还不得葬入家族墓地,这在当时或许是比死刑本身更重的处罚。

春秋战国时期军法资料最为详尽的是兵家著作《尉缭子》。该书公开宣传使用重刑来维持战场以及军队纪律,甚至说:“善之用兵者,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什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什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也就是说至少要能够杀掉士兵10%的,才能使军队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其次是要使士兵“什伍相联”,互相保证,有罪连坐;最后是要使将领能够立威,有处罚士兵的全权,每一级军官都有处死其下级的权力。《勒卒令》篇说,军阵中以金、鼓、铎、旗为指挥信号,听到擂鼓声就应前进,重重的擂鼓声就表示要发起冲锋,与敌军交战;听到鸣金声应该停止,而重重的鸣金就表示要后退;听到铎声就要注意指挥官的口头命令;看军旗的方向前进,旗左即左,旗右即右。如果不听这些信号指挥的就要处死刑,在阵中喧哗的要处死刑。其他篇目说作战中每伍如果仅有伤亡而无战功的,说明作战不努力,士兵要全部处死。每一编制单位指挥官伤亡而没有毙、伤、俘对方同级军官的,全部士兵处死,并连坐家属。而如果主将战死,部下带500兵以上军官都要处死,卫队也全部处死士兵有战功的降级,无战功的罚戍边3年。带领千人以上军官弃城投降或临阵脱逃的,为“国贼”,本人处死,暴尸示众,其家属没入官府为奴隶,并挖掘其祖坟;带领百人以上军官有这样行为的,是“军贼”,同样要处死、抄家。

《尉缭子》的说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具有普遍性。著名的《孙子兵法》虽然没有正面接触到军法问题,但也强调“兵置于死地而后生”,表现对于士兵生命的冷酷态度。另一部《孙膑兵法》也有一篇叫《杀士》,其内容虽已亡佚,不过其标题与《尉缭子》说法相近。这些兵家著作所言军法或许应当和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不是很大。

张骞的置于死地而后生

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军爵律》规定,伍中有1个士兵逃亡的,其余4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如有战功斩敌1首可以免罪)。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被认为是维持军纪的有效手段,被当时各国军队普遍实行。

从现存的一些汉代军法来看,仍然保留春秋战国以来的传统。比如“乏军兴”(提供出征军用物资有短少)是当时最重的罪名之一,要处以“腰斩”。而未得到皇帝发出的兵符就调动军队的,也是斩罪。大敌当前,指挥官没有及时出击,为“逗留不进”罪,也是死刑。著名的探险家张骞在回到国内后就曾因这个罪名而被判死刑,好在汉武帝允许他出钱财赎罪。另外一个重罪是战场投降敌人,本人要处死,家属要连坐。比如李陵投降后,其家属被全部处死军队指挥官没有能够按照预定日期赶到战场为“失期”罪,也是处斩。飞将军李广在随大将军卫青出征匈奴时,因为向导带错路而迷失方向,“失期”被逮捕,他不愿受军法官审讯的侮辱,情愿自杀。损失将士过一定比例的指挥官为“亡士多”罪,也是死刑。虚报战功“盗增虏获”过一定比例也是死罪。

历史上曹操是制定军法的著名立法者,他专门设立《军中令》(保留在《通典》等书中有若干条文)。规定阵中喧哗者、不听旗鼓号令者都处斩。“伍中有不进者,伍长杀之;伍长不进,什长杀之;什长不进,都伯杀之。督战部曲将拔刃在后,察违令不进者斩之。”一支部队受敌而另一支部队不及时救援,也要斩。追击时不得单兵独骑,违者罚金4两。在战斗中收取战利品者也要斩。另外在军队中不得随便张弓弩,违者“鞭二百”。军营中不得屠宰牲畜买卖,违者没收,带队军官“杖五十”。部队出军营时应擂鼓、张旗帜,出营3里后卷起旗帜;回营时再擂鼓、张旗帜,否则旗鼓手要“髡”(剃光头发胡子)。

后世的军法都保持曹魏《军中令》的面貌。唐朝法典《唐律疏议》算是古代最为宽简的法典,但是其中有关军事的《擅兴律》仍然保留相当多的死刑。擅自发兵千人以上为绞刑(10人以上徒一年,以上递加);“乏军兴”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斩;出征军人稽留3日以上就是斩罪。像马谡这样未能“固守城池”的主将,明确固定为“斩”。作战时未派出斥候导致失败的,也是斩;临阵先退、抛弃武器、任意杀死投降者,都是斩罪。

北宋《武经总要》载有72条北宋军法,也保持着春秋战国以来的一贯风格。比如临战未等命令就冲入敌阵的要斩,在射程以外就发射弓弩的要斩,而在命令射击时多射或少射、抛弃箭矢的也要斩,箭矢已上弦还回头张望的也要斩。在扎营后不从正门回营的,就要处斩部队如果在战场上丧失了本队的旗帜、鼓号的,全部处斩(而古代罗马军队在相同情况下,实行所谓“什一法”,士兵报数后,逢十抽一处斩首,撤销该部队番号,剩余士兵分散编入其他部队,这已被认为是最严酷的军法)。

元明清时期朝廷颁布的法典都有专门的“军律”或“兵律”篇目,基本仍然继承这些传统,不过有些罪名的处罚略有减轻。“失误军事”,处杖一百,但“失误军机”就要处死刑。将领“激变良民”,或“失陷城池”,都要处斩

因此纵观历史上军法,像马谡这样没有能够完成预定军事任务的将领,实际上都是难逃一死,并不需要专门立一个生死“军令状”。小说作者的描写主要着眼于情节的戏剧性,并非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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