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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费”史称“润笔”

发布时间:2013-08-04 栏目:专题 投稿:调皮的网络

板酬即稿费,是对著作者所付劳动的回报。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或著作权法中,都有与稿酬相关的内容。然而要是由此而认为稿酬是近现代社会的专利,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至少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有了稿酬,不过我国古代人称稿酬为“润笔”。 “润笔”一称最早见于隋代的一个典故:据《隋书.郑泽传》记载,隋文帝杨坚曾封郑泽为沛公,并命内史令李德林就此事写诏书。李的顶头上司丞相高颖开玩笑地对郑泽说:“笔乾了,诏书没法写。”郑答道:“我在外作地方官,听说有新任命,便马上回朝,无一文在身,拿什么来给你们润笔呢?”这便是迄今关于润笔一词的最早记载。 尽避如此,但作文取酬却并不是自隋朝开始的。宋代大学问家王懋林在其《野客丛书》中就提到了这样一件事:西汉汉武帝时,陈皇后因失宠而转居长门宫,她听说司马相如善写好文章,便以黄金百斤赠与司马的妻子卓文君,请她求司马代其给武帝写信邀宠。司马则碍于卓文君的面子而应命。由于信写得十分感人,致使陈皇后重新受宠。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至少在西汉时,我国就有“稿酬”了。 迸人对稿酬的称谓除了润笔外,还有一些其它说法。如“润笔物”,即以物代钱的润笔;“义取”,它盛行于唐代,表示以正当手段取得的写作报酬,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含意;“惠香”是宋代文人对润笔称呼,惠即惠赠,香在此处代指钱物,这个名称有赞美之意;明代有人把润笔称作“利市”,其意是作买卖的正当收益,在这里把写文取酬喻作了市场交易。此外,古人称润笔的给付标准为“润格”;支付润笔的钱为“润资”等等。 平心而论,古代润笔与现代的稿酬之间还是有很多差别的。现代稿酬都是按一定标准支付的,而古代润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赏赐性的,不是所有问世作品的作者都能拿到的,并且也只有在为官家拟文或为权贵撰写碑文时方能得到。 迸人文人对于润笔向来有耻于卖文和追逐润笔两种态度。前者如白居易,他在为元稹撰写墓志时,元要付给他很高的润笔,白在推却不成的情况下,将之捐给了金山寺。后者像杜甫所记载的某君,为了讨要作碑文的润笔便不远千里去南阳,结果在路上因遇盗而殒命。凡此种种,限于篇幅,就不一一道来了。 社会进入近现代后,稿酬制度逐渐普及。我国内地在改革开放前,虽然没颁布过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但各家报刊均用稿付酬,有些报刊还会在付酬前先给著作者寄一份稿费通知单,以作到万无一失。澳革开放后,我国相继颁布了著作权法及与之配套的一些法规与实施细则。在这些法规中,都有对于稿酬的相关规定,极大地保障了著作者的权益。尽避如此,内地稿酬方面不尽如人意的事还是时有发生。例如,许多报刊在转载作品时,只要被转的报刊或著作权人不主动索要,便不付酬(尽避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笔者还遇到过这样的事:一家内地报纸曾电话通知我的一位同事,说是其稿已被录用,不过却一直未见刊出。过了许久,竟然发现他的文章上了互联网,至于稿酬嘛,迄今无下文。问之讨要,答曰:“未刊用,我们把它送上互联网是不付酬的……”令人瞠目。由此可见,内地在贯彻著作权等法规有关稿酬的条款方面,还需要下很大的功夫,走很长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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