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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朝代对通奸罪是怎么处罚的?妇刑都有哪些残酷血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3-12-17 栏目:专题 投稿:彩色的毛巾

自古以来,“通奸罪”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罪行,通奸罪在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惩罚,同一朝代对不同的人也不能同日而语,那么各个朝代通奸罪是怎么处罚的?都有哪些残酷血腥的处罚?

古代关于“私通之罪的刑罚出现及早,早在秦朝时期便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不过,除了少数朝代之外,大部分朝代对于“私通之罪,是认可民间使用私刑的。

1、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2、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行改革,因而从汉文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又增添了“宫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3、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自关押一年半,有夫之妇则关押两年。

4、元朝:元朝时期开始又重新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的记载,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5、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并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同时,对于私刑明朝同样认可。

妇刑”在古代是极为残忍的一种刑罚

从以上记载不难看出,朝廷对于“私通”这种罪行其实惩罚力度并不大,最严重者不过砍头而已。至于那些残忍至极的“妇刑”,并不仅仅适用于“私通之罪,而是被用于刑讯逼供或更为严重的重罪,例如私通而谋害亲夫。

一、幽闭(啄刑):

1、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记载,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2、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如此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

女性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二、针刑:

顾名知义,就是用竹签刺扎犯人,通常分为三种部位:1、刺穿手甲缝;2、刺乳头;3、刺阴蒂。

三、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四、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

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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