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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毋丘俭谋大逆案看法的阶级本质

发布时间:2016-02-23 栏目:专题 投稿:洁净的蛋挞

【案情】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楷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此案发生于司马师辅政时期,毋丘俭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毋丘俭被杀,这次起兵被定为大逆。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毋丘俭之子甸妻

荀氏,是大臣荀楷的族妹,荀楷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楷上表于魏帝,请宥荀氏性命。魏帝下诏让荀氏毋丘氏离婚,荀氏得以不死。荀氏所生女毋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荀氏向司隶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毋丘芝命。最终导致法律的修改。

【问题】

翻阅中国法律的历史,会发现类似这样的案件非常多,本案只是其中十分普通、并不着名的一件。但由此我们已经感受到法律对于谋大逆行为处罚之重,看到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株连制度。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对谋大逆行为处罚如此之重,为什么株连制度在封建社会之后便不存在?

回复2楼2011-05-0316:44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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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中,“族刑”是一种古老而严厉的刑罚

作为一种残酷的刑罚族刑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曾经携《法经》入秦辅佐孝公,推行法制改革,其中一项变法措施便是“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汉书·刑法志》)。汉初虽约法三章,但死刑中仍有“夷三族之令”。汉高后与文帝先后废除了三族之罪与了收孥相坐之法。但就整个汉代而言,仍然存在间或适用族诛之刑的现象。例如,汉文帝时“有盗庙玉环者”,文帝便欲对其施以族诛之刑,后经廷尉张释之劝解而未予施行;之后,在新垣平谋反叛逆之案中,又恢复了“三族之诛”。又如,汉建安二十三年,“少府耿纪、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不克,夷三族”(《后汉献帝纪》)。

通常而言,族刑适用对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但就其具体适用范围而言,学者们的观点又不尽相同。有学者考证,“三族”即指父母、兄弟、妻及子女;但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三族”应当指父族、母族、妻族,后者的范围显然又广于前者;此外,还有认为所谓“三族”实际上应当包括“九族”,如在《隋书·刑法志》中便有“罪及九族”的记载。

然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难道完全都是支持并适用族刑”的观点与实例吗?显然,并非如此,下面便举例说明中国古代法中尚有反对或限制适用族刑”的记载,或许可以从中探寻到传统中国文化的些许痕迹。

三国时期,齐王曹芳嘉平六年,司马师拥兵迫使曹芳退位,立高贵乡公曹髦为帝,而实际上则是司马氏集团操控了魏国政权,于是曹氏与司马氏之间的政治斗争进一步激化。第二年,时任镇东将军的毋丘俭(?~225年)联合扬州刺史文钦及淮南屯田诸将,共同发布了讨伐司马氏的檄文,举起了反对司马氏集团的大旗。但是,当他们驻扎项城时,因腹背受敌而被司马师击败,毋丘俭被生擒后射杀。

依据当时魏律的规定,凡是犯大逆罪的,均适用族诛之刑,并且刑及已经出嫁的女儿。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曹魏高贵乡公曹髦在位时期,毋丘俭因犯大逆罪而获刑,他的儿子毋丘甸、妻子荀氏依法也应适用死刑。荀氏的族兄荀顗与景帝有姻亲关系,于是向魏帝请求饶恕荀氏魏帝下诏允许荀氏与其离婚,从而免受诛连之刑。荀氏所生之女名芝,嫁于颍川太守刘子元,也应适用死刑,但因怀有身孕而被监禁狱中。于是,荀氏亲自找到司隶校尉何曾,并且乞求将自己没为官府奴婢,以抵赎其女芝的死刑。何曾对荀氏所为深表同情,于是让主簿程咸向皇帝上奏,说:“上古时期,司寇制定法典,建立三等刑制;西周时期,吕侯修订法律适用轻重之法。时逢周代末世变乱,秦国创设严刑重罚,汉代又有所修改。曹魏沿用秦汉法制的弊端,尚未及改革修订,所以将族刑适用于已经出嫁的女儿,其目的原本在于殄灭邪恶之人。然而,法律贵在适中,刑罚慎戒逾越法制。”

在阐明古代法律的传承脉络以及法律目的之后,程咸在上书中继续说:“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而无自专之道。如果因出嫁而侍于夫家,即使回来参加父母的丧礼,也要降其丧服的序级,这就是为了表明其已外嫁于夫家而应保守之节操,以区别于其未嫁时父母之恩义。然而,如果父母有罪,族刑可以追及已经出嫁之女;如果夫家受诛,又要因嫁入夫家而遭受戮杀。身止一人,却要在夫家、娘家两方承受刑罚。现今,女人既已出嫁,就成为异姓人的妻子;如果生儿育女,就成为异姓家族之母。如果依法杀戮此等无辜之人,就预防而言,并不足以惩治奸乱之根源;就人情而言,却伤及子女之孝心。男人不用因其他家族获罪而受到诛连,而女人却会因而遭受两家的刑罚。这并不是因为怜悯女人之柔弱,而在于阐明法制之精义。”据此,向魏帝提出下述立法建议:“未嫁之女,仅受父母之诛连;已嫁之妇,则仅服夫家之刑罚。应据此适当修改旧的法律条文,并且将之作为永久的法律制度。”于是,魏帝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修订了涉及族刑的律令,从而缩小了族刑适用范围。由此可见,这次修订法律并非完全基于对个人的怜悯,而是从古代法制的精神层面进行法理思考与分析的结果。人本主义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原本即是相互融贯而形成并不断发展的。

至明清时期,关于族刑适用与否,依然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上的反复博弈。明洪武元年,朱元璋曾经谕令百官:“审理狱讼应当平和宽恕。在古代,如果不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罪责止及于本人。民人如有违法犯罪的,不得适用连坐。”尚书夏恕援引汉代法律,请求制定法律规定:“反者,夷三族。”朱元璋对他说:“上古时代,父子兄弟犯罪互不牵连,汉代承袭秦代旧律,太过严重了”,从而拒绝了夏恕恢复族刑的建议(《明史·刑法志》)。然而,在明成祖在位时,又出现了适用族刑的记载。

据《清史稿·刑法志》载,清光绪三十一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上奏清廷请求修订法律,其中便涉及“缘坐”之条。但此时更多考虑的是,将西方各国法律制度作为参考,修订清代的法律条文,以期达到“中外通行”之目的。因此,沈家本认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坚持“刑罚止及一身”的法律原则,这与中国历史上“罪人不孥”的古训是相符合的,因而主张将修订《大清律例》中涉及“缘坐”的条款,并应当明确规定:除了对犯罪知情者仍然承担法律责任之外,其他不知情者,应当予以宽免;其他有涉及科处家属刑罚的条款,均以此原则为准。

透过“族刑”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这种古老的刑罚是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家族观念和政治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其中却清晰地蕴涵着传统中国文化中朴素的“人本主义”精神,而这种“人本主义”又是与中国古代法之精义相互融贯而生成并不断走向成熟的。在古老的历史情境中,我们今天依然可以感受到古人那种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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