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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清朝对新疆政策的失误

发布时间:2016-02-26 栏目:专题 投稿:鲜艳的电话

清朝对于西北的重视程度,要超过历届中央政府,这是由于该地区自明末清初以来就一直是中央政府的心腹之患——内有蒙古准噶尔部、青海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新疆回部(维族-大小和卓)等少数民族长达近一个世纪的武装割据和叛乱,外有素怀侵华阴谋的的沙皇俄国居心叵测、步步进逼。面对如此动荡不安的西北局势,清朝承受巨大的威胁与压力,对此自康熙以来,历代清朝统治者都对新疆皆对西北局势保持了高压态势,并投入了巨大的国家力量。但是新疆一直处于“乱,治,再乱,在治”的尴尬局面,作者认为有以下原因构成:

清政府对待新疆地位的认同的浅薄:战略上,“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重新确立中央政府对新疆统治的清乾隆则认为“辟新疆”是“继述祖宗(指康熙、雍正帝)未竟之志事”,

这是从政治角度考虑;“新疆重任,以守成为本,切勿存见讨好之念”是清政府治疆的国策认同。

清政府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表,并没有看到新疆问题的实质,暨以中华文明确立的儒家思想(道德,伦理,纲常,社稷为重君为轻)国家意识形态和伊斯兰教以建立对超自然神(先知)的崇拜,建立政教合一为目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冲突;所以清朝政府对待新疆问题始终不能很好的解决,并将危害遗患至今。

清朝政府在处理新疆关系的“分而治之”羁縻的政策

新疆各地实行不同的制度,造成事实上的相对隔离,使各部分政权相互牵制,不能形成彼此间的认同。对清政府而言,只要各地对中央政府咸悦降服;防止地方势力坐大,保持中央对地方的威慑力和统治权;继续维持落后体制,维护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忽视新疆文化的统一,忽视新疆的经济开发,致使社会发展相对停滞;新疆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内地,防备经费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的羁縻政策

清朝在东路地区实行郡县制,因为从地理位置上看,这里距内地较近,以前就有大量汉、回族人移居于此地;从战略角度看,这里是新疆南北两路与内地之间地交通要道;实行郡县制便于清政府掌控全局。在新疆地区实行屯田,是巩固国防,减轻财政负担,确保新疆地区稳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清朝政府却人为的分成,汉屯,回屯,旗屯,商屯,军屯和犯屯。

考虑到“叛乱初平,人心思定”,如何充分利用当地上层人士熟悉本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生活情况的优势,利用他们在本民族中的威望和政治号召力,管理本民族,以利于化解本民族内部矛盾,减少摩擦,维护清朝统治。在维吾尔族聚居区沿用旧习伯克制(突厥语部族首领的含义),蒙古族聚居区实行札萨克制度(蒙古语部族首领的含义)这是由于清朝统一新疆以后,看到伊斯兰教在新疆地区的长期传播而取得统治地位,在维吾尔族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着宗教势力与世俗伯克政权的相互对峙与斗争,因此清王朝对新疆地区统治采用了沿袭伯克政权的旧制,从而尽可能地远离或避免伊斯兰教对其政治统治的渗透与影响。册封当地少数民族上层充当各级伯克、王公、郡主,掌管各地民政事务,给以丰厚的物质赏赐,保留和承认他们原来统治民族地区的特权;保护地方贵族的经济权力;实行朝觐制度,邀请新疆民族上层人士每逢年节去北京朝觐皇帝、瞻仰圣容等,笼络和抚绥当地民族首领。

但是各个部族统领互不信任、歧视、戒备、争斗,这种存在于民族之间的摩擦与对立;也是清政府不能调和与刻意制造的;地区各部是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在周边形势有利于清朝时,还不会出现太大问题。可到后来清朝政府势力衰微,外敌入侵时,就很容易被各个击破、瓜分利用,成为敌对势力利用的工具。而且这种制度也给新疆民族的交流、融合和相互了解、学习设置了人为的障碍。清朝是以牺牲新疆当地各民族的发展为代价换取表面的和平稳定。饮鸩止渴的民族隔离政策

清朝统治者把新疆当做建立政治联盟,牵制汉族势力的领地,即在保持国家统一的大前提下,边疆地区成为满族少数民族统治者的优势地域,并以此来牵制汉族势力。极力培养新疆少数民族上层对满族统治政权的向心力。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清王朝政府统一制作了阿奇木伯克的官印,官印上所刻的是当时的维吾尔文、满文和蒙文,却没有汉字。清王朝对驻新疆的八旗兵学习汉文一事,采取消极的态度,反而奖励伯克的子弟们学习满语。

出于从金融上控制南路维吾尔社会的意图,清王朝在新疆还制作了与中国内地的货币异质同价的特殊货币。阻碍了新疆人与内地进行经济交流。从牵制汉族的角度出发,清政府新疆实行民族隔离政策,禁止官兵和汉人同南疆维吾尔族人民来往,使维吾尔人成为直接隶属于清朝满族皇帝的臣民。为此,清政府新疆北路实行驻防兵制(允许官兵家属随军,且不变更驻扎地的部队);而在南路实行换防制(不允许家属随军,并且要在一定时间之后变换驻扎地的部队)。清朝禁止军队与当地维吾尔人结婚甚至进行交往。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阿克苏、库车、乌鲁木齐和吐鲁番等地建了“汉城”,供满汉官兵和汉族人居住,原有的回城,在两城中间地带划出买卖街,供维汉人民进行贸易。内地商人前往贸易也实行审批制度。在新疆实行屯田戍边,却人为的分成兴办了军屯、民屯和犯屯,而且增加了历史上所未有的旗屯、商屯和回屯。隔离政策民族歧视和压迫的一种表现,它人为地破坏了被隔离社会与外界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阻隔了维吾尔族对中国及其它民族的认知了解,包括对自身民族的认知(一个民族只有在和其它民族交流相处时才能认识到自己民族和它族的不同)。

清朝政府“齐其政而不易其俗”的绥靖政策新疆内乱的必然。“齐其政”的绥靖政策清政府在确立对新疆统治后,建立了军府制度即由朝廷掌握军事大权,派遣伊犁将军辖全疆,以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协办大臣和领队大臣分别驻守各城,对伯克负有监督职责,并能够决定伯克的升迁降黜,以资镇慑。伯克是由清王朝政府任命,并向清王朝政府负责的地方官;同时,为了防止伯克形成地方势力清政府还废除了伯克的世袭制,导入回避制度,将任用的伯克迁出旧的势力领地的政策;严厉禁止和卓、阿訇干预行政,剥夺了他们监督批评责难伯克的权力;明令禁止任用阿訇为伯克,以及由伯克兼任阿訇。这种政策初始确实起到维护新疆政局稳定的作用,但是上至伊犁将军下至领队大臣的人选,绝大多数都是由丰沛子弟的满员充任。这些满员“或皆出自禁闱,或久握兵符,民隐未能周知,吏事素少历练”,根本不堪胜任。

新疆之地,“治兵之官多,治民之官少”,偏重军事统治而忽视民政管理。维部征收均由阿奇木伯克等交管,出现了官民隔绝的现象。伯克虽不再是世袭土官也在异地任职,但伯克选拔范围完全限于维吾尔族权贵,伯克特别是高级伯克子弟再贪纵暴虐,也可能选中。伯克任期长,有的伯克甚至可在一城一地为所欲为十年、二十年,直至老死,俨然一方土王。这种以落后的领主制为经济基础的伯克制,愈来愈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进入19世纪,伯克们的领主制愈来愈强化,“民穷”问题日益严重,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从而为动乱提供了社会基础。“民之畏官,不如其畏所管头目,官之不肖者,狎玩其民,辄以犬羊视之。凡有征索,头目人等辄以官意传取,倚势作威,民知怨官,不知怨所管头目也。”至于征收田赋,内地征收常制是地丁合而为一,按亩出赋,“故无无赋之地,亦无无地之赋”。清政府为了维护伯克贵族的私利,则按丁索赋,“富户丁少,赋役或轻;贫户丁多,赋役反重。事理失平,莫甚于此”。加上委派官员腐败无能,致使清朝中后期叛乱频繁,生灵涂炭。

清朝“不易其俗”的绥靖政策清朝继续承认伯克衙门存在世俗与宗教的双重职能,各城的伯克衙门作为清王朝的地方政权具有兼管宗教司法的职能。清朝承认伊斯兰法裁判官“哈孜”调停民事纠纷、处理遗产分配、登记婚姻手续等裁判权,伯克衙门以政府机构而代行伊斯兰教教法,必然在司法方面与国家的统一准则发生抵触现象。虽然,清朝根据实际的需要加以改造,以便于使之与国家的统一准则相和谐,但是“捧经办案”依然是起主导地位。《大清律》只是取代了新疆当地传统的回教教法中的部分刑法规定。例如,对于多数的诸如偷窃、斗殴甚至对于远族命案仍照当地旧例即伊斯兰教法规处理,只是对于“故杀尊长”这一类性质的案件,才要由驻扎大臣衙门亲自审理,在量刑的依据与标准方面按照内地律例科以刑。一个国家概念获得民众的认同,很大程度是依靠国家司法强制力,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法令与惩戒,只是部分的来自于国家法律,而大部分的法令与惩戒出自<;<;古兰经>;>;,清朝律法没有了权威,造成了回众对中央政权的漠视,而更加尊慑于伊斯兰教。

不思全局不足谋一隅,事实证明,清政府忽视文化的统一建设,维护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忽视新疆的经济开发,致使社会发展相对停滞,片面追求社会稳定,而牺牲社会发展,只能为大规模动乱爆发准备条件,虽然利用能臣、铁血和分裂势力的暴政不得民心而侥幸平定叛乱,但是分裂势力流毒至今,清政府难辞其咎。以史为鉴,我们在对新疆的治理中应当始终以推进中华文明建设,坚持经济发展,坚持依法治疆,完善民族政策与社会体制改革。新疆始终是我们国家发展的肘腋之患,我们不能将问题回避,当以时不我待的态度勇敢、认真面对。当前新疆问题的依然错综复杂且危机重重,但是我们有理由坚信,我们的党和党领导的中央政府始终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己任,定能团结进取,攻坚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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