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战争进行了14年,为何侵华日军一直不宣战?
从1931年至1945年,中日战争进行了14年。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才对日本宣战,而直到战争结束,日本对中国都是“战而不宣”。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日两国都不想扩大战事,在名义上还是力图通过谈判解决。1937年淞沪会战时,日本在讨论“是否有必要宣战”后,也只是将“华北事变”改称“中国事变”,不承认与中国爆发战争。随后1938年1月,发表了被广田弘毅称为“甚至比宣战更为强硬”的“第一次近卫声明”,宣称日本“帝国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两国断交。
日本之所以不宣战的其中一个考虑是,日本在中国的侵略行动即可免受国际法的约束,如宋美龄在《不宣而战之战争可以肆无忌惮》一文中说,“日本方今以种种事实证明,不宣而战之战争,如何可以征服弱国,如何可以毋须遵守束缚正式战争之种种国际公法,因此而尽量利用之。”
日军不宣战,则日军在战场上抓获的中国士兵,也不被当作战俘处理。其次,日本当时需从美国进口大批战略物资,而依照美国《中立法》,美国对交战状态的国家要实行武器和军需品禁运。日本不宣战,即可规避禁运条款。
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对日本宣战,但日本决定,“发动对重庆作战,可以不搞形式上的宣言”。究其原因,则是第一次近卫声明后,日本就已否认重庆国民政府的合法性,视之为一个地方政权。1940年11月,日本更与汪伪政权正式“建交”,承认其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
由此,一方面,日“中”两“国”成为“盟邦”,无需宣战;另一方面,如果日本再对重庆的中国政府宣战,就会冲击汪伪政权的“合法性”。因此直到战争结束,日本再未讨论过对华宣战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日本“战而不宣”,在获得不宣战好处的同时,也不妨碍其实际行使交战国权利。根据国际法,只有交战国“对敌港口或敌人占领的港口和海岸可加以封锁”。但事实上,中国的海上港口,几乎全部被日军占领,陆上通道也相继失去。
因为没有宣战,以至很多日本人确实未将与中国的战事看做“战争”,日本裕仁天皇甚至认为“只有与世人公认的强敌英美开战才是战争”。
总而言之,日本不对中国宣战,主要是由其侵略利益决定的。不宣战,日本既能免受战争制裁,又能扶植汪伪政权,实际享有交战国权利,没有必要去追求“宣战”这一形式。当然,不管日本宣战与否,都无法改变其发动侵华战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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