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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复杂的小天鹅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你们,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爱学习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成年子女能否被收养

【案情】

原告杨某与丈夫蒋某育有被告蒋小某(1956年10月25日生)等5个子女,杨大某系杨某兄长。1996年5月9日,兄妹两家签订收养协议,约定杨某、蒋某自愿将三子蒋小某过继给杨大某为养子,蒋小某也表示愿意。1996年5月18日,杨某所在县公证处对该收养关系办理了公证,确定杨大某收养蒋小某为养子,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蒋小某改名为杨小某。此后,杨大某随杨小某生活直至2000年病故,杨小某进行了安葬。现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小某履行赡养义务杨小某辩称其已被杨大某收养,双方无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分歧】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成立,杨小某不再承担赡养杨某义务。从文义上解释,我国收养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即成年人也可被收养,法律未设定此情形下的被收养人年龄限制,也符合民间“过继”等民俗、习惯做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订立收养协议时,杨小某已成年,成年人不能被收养杨某应依法赡养其生母。从体系解释角度讲,应该结合收养法第二条之规定来理解第七条,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但应当受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限制,即被收养人不能为成年人。本案中,在订立收养协议时,杨小某已经被其生母抚养成年,现在生母杨某需要赡养,不管协议效力如何,杨小某均依法应当对其生母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杨小某收养时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属于成年人,不符合收养法第二条规定,不能被收养,其对生母杨某应当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1.从体系解释角度理解收养规定的被收养对象为未成年人

收养法第七条第一款,从文义上讲,规定收养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年龄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并未限定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但该法第二条属于侧重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权益的基本原则规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在立法目的及价值上,第七条应结合第二条规定理解,即被收养的人只能是未成年人,已经成年的子女,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收养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沈德咏副院长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也体现了此种意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案中,杨小某在被收养时已近四十岁,已经属于成年人,不符合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的规定

2.被父母抚养至成年的子女对父母应尽法定的赡养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杨某杨小某抚养至成年,对杨某尽到了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现在杨某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杨小某杨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当赡养杨某

3.收养赡养等民事活动应遵从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国家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道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收养赡养行为也应当遵守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况且,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弘扬爱老、敬老价值观,成年子女不能以被他人收养为由而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并以此为由对抗生父母要求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这既不符合公序良俗的精神内涵,也不利于社会家庭和睦稳定。本案中,杨小某虽然赡养了杨大某,但对生母的赡养义务不能被免除,这也符合以“国法、天理、人情”定分止争的司法原则。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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