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四卷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我爱学习网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3)
【案例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最佳执法效果的思想基础。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增创环境新优势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政令畅通的迫切要求。总之,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我国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局。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问题】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依法行政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解题思路】
本题是一道典型的“辨析式”问答题。也就是题目当中包含了两个概念,要求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说明、并对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阐述。通过阅读材料,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段材料中的关键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为民”,第二段材料的关键词则是“依法行政”。再仔细分析题目,正是要求我们对于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进行剖析。题目要求谈谈对两个概念的理解,实际上隐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两个概念本身的理解和掌握;两个概念的联系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答题要求不是“观点正确”而是“观点明确”,意味着这道题可能没有刻板的标准答案,自由发挥的余地稍大。
至此,三段大纲结构基本形成:第一自然段对两个概念进行理解和阐述。第二自然段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第三自然段总结全文,上升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去评价两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2)保障****.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3)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可以说,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从两个不同的方面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所以必须要依法行政,正是因为在我国现行民主体制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最终体现,严格依法行政,就是为了实现好、保护好人民的利益。执法为民则要求在执行法律的过程当中,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行事,还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文明执法。可以说是从法律的实行角度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执法为民和依法行政都是为了实现和保护人民的利益,两者相辅相成,统一被蕴涵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精神框架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性发展。因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必将极大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案例二】
被告人:胡某,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A市人,农民。1992年1月23日被逮捕。
1992年1月18日,被告人胡某在广东湛江火车站广场对面的地摊上,购买了弹簧刀200把,跳刀50把,准备带回A市出卖。当晚23时许,胡携带上述250把管制刀具,乘坐湛江开往武昌的162次旅客列车,19日清晨1时许,在车上被乘警查获。
【问题】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携带弹簧刀、跳刀多把,进站上车,危及公共安全,业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以《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处罚。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侵犯国家对公共交通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其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第一,胡某已达25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第二,胡某购买弹簧刀、跳刀多把,准备带回A市出卖。胡某明知携带此类管制刀具上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而仍然乘坐湛江开往武昌的162次旅客列车,表明其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其三,胡某实施了携带管制刀具上车,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其四,胡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所以,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依《刑法》130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三】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偿还债务?
【参考答案】
本案例考查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丙是合伙的债权人,他有权利要求甲偿还合伙的全部债务,丁为甲的个人债权人,当然也有权利要求甲偿还个人债务,在这两个债权债务中甲都负无限责任。
作为合伙人的甲既要承担个人债务又要承担合伙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3万元不足以完全清偿这两项债务,这就涉及清偿债务的顺序问题。该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照理论上的通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因为全部合伙财产只有4万元,不足以清偿丙的7万元债务,所以对于剩下的3万元债务,甲应该以其个人财产负补充连带责任,即丙有权要求甲以个人财产清偿剩下的这3万元债务。但是问题是,甲同时负有1万元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丁也有权要求甲以3万元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于是根据双重优先权理论,甲的3万元个人财产就应该先用来清偿对丁的个人债务1万元,剩下的2万元再用来清偿丙的债务,不过此时单靠甲的个人财产已经不足以完全清偿丙的全部债务。
我爱学习网栏目推荐:
特别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