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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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二、项目信息
三、办理依据
《法官法》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律师法》第五条;《公证法》第十八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五、七、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
四、受理机关
(一)初审机关:
(二)复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五、认定机关
司法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严禁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
2.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填报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到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受理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初审机关受理申请,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并在《受理单》上核盖“所有材料齐全”的印章。
印章规格:50mm×15mm,字体:宋体小二号加粗,蓝色印油。
5.初审机关在申请受理工作场所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正确解答并指导申请人办理申请事宜。
(二)审核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包括申请人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并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复审,司法部认定审核、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证书》。
(二)特殊程序:申请人因申请材料补正、违纪核查等原因,可采取特殊程序进行审核。
十二、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十五、结果送达
公告告知、文函或电话通知。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其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十七、咨询途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二十、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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