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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资料:行政复议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腼腆的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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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复议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第三人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其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 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如,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 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关于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 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则为第三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处罚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行政复议申请人,通常生产者即为第三人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民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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