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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蛇者说_原文_翻译-柳宗元

发布时间:2011-02-02 栏目:专题 投稿:优雅的黄蜂

原文

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触草木尽死;以啮人,无御之者。然得而腊之以为饵,可以已大风、挛踠、瘘疠,去死肌,杀三虫。其始太医以王命聚之,岁赋其二。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永之人争奔走焉。 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问之,则曰:“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今吾嗣为之十二年,几死者数矣。”言之貌若甚戚者。余悲之,且曰:“若毒之乎?余将告于莅事者,更若役,复若赋,则如何?”蒋氏大戚,汪然出涕,曰:“君将哀而生之乎?则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自吾氏三世居是乡,积于今六十岁矣。而乡邻之生日蹙,殚其地之出,竭其庐之入。号呼而转徙,饿渴而顿踣。触风雨,犯寒暑,呼嘘毒疠,往往而死者,相藉也。曩与吾祖居者,今其室十无一焉。与吾父居者,今其室十无二三焉。与吾居十二年者,今其室十无四五焉。非死即徙尔,而吾以捕蛇独存。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哗然而骇者,虽鸡狗不得宁焉。吾恂恂而起,视其缶,而吾蛇尚存,则弛然而卧。谨食之,时而献焉。退而甘食其土之有,以尽吾齿。盖一岁之犯死者二焉,其余则熙熙而乐,岂若吾乡邻之旦旦有是哉。今虽死乎此,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又安敢毒耶?” 余闻而愈悲,孔子曰:“苛政猛于虎也!”吾尝疑乎是,今以蒋氏观之,犹信。呜呼!孰知赋敛之毒,有甚于是蛇者乎!故为之说,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

解释/注释/译文

第一部分即是第一自然段,重点突出了永州之蛇的特点。 开头至“无御之者”,极力刻画出蛇的毒性异常,令人闻之色变。接下来至“杀三虫”写出了蛇的功用异常。而这也是造成永州捕蛇者命运悲剧的重要原因:封建统治者征集异蛇,每年征收两次,可以抵消应缴纳的租税。作者仅用“争奔走”三个字,就写出了永州百姓争先恐后、冒死捕蛇的情形。百姓惧怕原因即繁重的赋役。文章开篇即写毒蛇之害以衬托重赋苛政之害。捕蛇以抵赋,蒋氏之祖、父死在这上头,而蒋氏却甘愿干此差事,衬托出“赋敛之毒有甚于蛇毒”。 第二部分从“有蒋氏者”到“又安敢毒邪”,是写捕蛇者自述悲惨遭遇,笔法曲折。是全文的重心。 先说蒋氏“专其利三世矣”,但这是以他祖父、父亲的死于非命和自己的九死一生为代价的,不能不说是一大讽刺。既然这样,好心的作者准备帮他解决困境。出人意料的是,蒋氏“大戚”,并“汪然出涕”,开始了沉痛的陈述。蒋氏的这番话大致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恢复他的赋役将会使他遭遇更大的不幸;二是蒋氏祖孙三代在这个地方居住长达六十年,亲眼看到同村的人因为缴纳赋税,背井离乡乃至十室九空,而只有自己因为捕蛇才得以侥幸生存下来;三是凶暴的官吏到乡下催租逼税时飞扬跋扈,到处叫嚣,到处骚扰,弄得鸡犬不宁;四是说自己愿意一年当中冒两次生命危险去换取其余时间的安乐。 第三部分即文章结尾段,是议论和抒情的完美结合。作者听完蒋氏的话后,深受震动。引用孔子的话可谓恰到好处,由“苛政猛于虎”类推出“孰知赋敛之毒有甚于蛇毒乎”这一结论,并且用“蛇毒”衬托“赋毒”。“故为之说,以俟乎观人风者得焉”则是作者写作此文的根本目的。从中可看出作者的无奈:自己如今位卑权轻,无能为力,只有寄希望于那些视察民风的封建官员。卒章显志的同时也增强了文章情感上的感染力,读来令人倍感愤懑。 蒋氏的这番话,继续运用对比的手法:以他“以捕蛇独存”和乡亲们“非死则徙”相对比;以他“弛然而卧”和乡亲们的惊恐相对比;以他“一岁之犯死者二”和乡邻“旦旦有是”相对比,说明捕蛇之不幸,确实“未若复吾赋不幸之甚也”。 文章从多角度进行对比,从各层面揭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死亡与生存的对比:文章以其乡邻60年来由于苛赋之迫而“非死则徙”的遭遇与蒋氏“以捕蛇独存”的状况作对比,触目惊心地表明“赋敛之毒有甚于蛇毒”。乡邻的痛苦是“旦旦有是”;而蒋氏“一岁之犯死者二焉”。诸多对比有力地突出了文章主题。 捕蛇者说柳宗元
《种树郭橐驼传》是唐代柳宗元的作品。该文是一篇兼具寓言和政论色彩的传记文,一个讽喻性极强的寓言故事。郭橐驼种树的事迹已不可考,后世学者多认为这是设事明理之作。该文针对当时官吏繁政扰民的现象,通过对郭橐驼种树之道的记叙,说明“顺木之天,以致其性”是“养树”的法则,并由此推论出“养人”的道理,指出为官治民不能“好烦其令”,批评当时唐朝地方官吏扰民、伤民的行为,反映出作者同情人民的思想和改革弊政的愿望。 该文是柳宗元早年在长安任职时期的作品。郭橐驼种树的本事已不可考,后世学者多认为这是设事明理之作,该文是针对当时官吏繁政扰民的现象而为言的。中唐时期,豪强地主兼并掠夺土地日益严重,“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仅有一点土地的农民,除了交纳正常的捐粟外,还要承受地方军政长官摊派下来的各种杂税。据《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各地官僚为巩固自己的地位,竞相向朝廷进奉,加紧对下层的盘剥,于是“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民不聊生。这就是柳宗元写作该文的社会背景。 柳宗元在参加“永贞革新”前两年,即贞元十九年至二十一年(803—805),曾任监察御史里行,是御史的见习官,可以和御史一样“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可以到各地检查工作,民事、军事、财政都可以过问,品秩不高而权限较广。这篇文章,可能就是在此期间写的,是针对当时地方官吏扰民、伤民的现象而作的。这篇文章可以看成是柳宗元参加“永贞革新”的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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