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赦令_原文_翻译-吴兢
原文
贞观七年,太宗谓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之间,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故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绝不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贞观十年,太宗谓侍臣曰:“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贞观十一年,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言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为反。’且汉祖日不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长孙皇后遇疾,渐危笃。皇太子启后曰:“医药备尽,今尊体不瘳,请奏赦囚徒并度人入道,冀蒙福祐。”后曰:“死生有命,非人力所加。若修福可延,吾素非为恶者;若行善无效,何福可求?赦者国之大事,佛道者,上每示存异方之教耳,常恐为理体之弊。岂以吾一妇人而乱天下法?不能依汝言。”
解释/注释/译文
贞观七年,唐太宗对侍从的大臣们说:“天下无知的人多,聪明的人少,聪明人不会做坏事,无知的人却屡屡触犯法律。大凡国家赦免宽恕的恩典,只是惠及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古话说:‘小人的幸运,就是君子的不幸。’‘一再赦宥罪人,好人都不想再发表意见了。’凡是‘保养稂莠之类的杂草,就会伤害到田中的禾苗,将恩惠施予奸邪的人就会伤害好人’。从前‘周文王制定刑罚,对触犯刑罚的一概不予赦宥’。还有蜀先主刘备曾对诸葛亮说:‘我曾和陈元方、郑康成往来,常听到他们讲说治乱之道,他们已经讲得很齐全了,但从来不曾讲到赦宥。’因此诸葛亮治理蜀国,十年不赦,而蜀国大治。梁武帝每年几次赦宥,终于导致倾覆败亡。这种谋求小仁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大仁的损害,所以我取得天下以来,绝不颁发赦令。如今四海安宁,礼义盛行,特殊的恩典,数不胜数。只怕赦宥会使无知的人常存侥幸之心,只想犯法,而不能改正过错。”
贞观十年,唐太宗对侍臣说:“国家的法令,一定要简约,不可以一个罪名定很多种处罚条令。条款太烦琐,官员不能够完全记清楚,反而会生出许多奸诈的事端来,如果要开脱犯人的罪名,有人就会援引从轻的处罚,如果要把罪名硬加到别人头上,就会用从重的处罚。这对国家的治安非常不利。现在,我们应该仔细审定条款,不要使各条款之间互相牵连。”
贞观十一年,唐太宗对侍臣们说:“皇帝诏书的格式,如果不固定,恐怕会滋生出许多奸诈行为来。《周易》说‘像出汗一样发号施令’意思是说皇帝的诏书,像汗水流出身体,一旦发出就不可收回。《尚书》说‘谨慎地下达命令,命令一出就要坚决执行,不可反悔’。汉高祖时,国家并不富裕,萧何也是由小官起家,可制定出的律令,都整齐划一。如今我们应仔细思考这个问题,不可轻易颁发诏书,格式也一定要小心审定,让它有一个固定的形式。”
长孙皇后生了病,日渐危重。皇太子承乾对皇后请求说:“所有的医药都用遍了,现在母后的尊体仍不能痊愈,请奏知父皇赦免犯人,超度一些人入道,以求上天保佑母后痊愈。”长孙皇后说:“生死都是命里注定,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如果涵养福气能延长寿命,那么我向来没做过坏事;如果做善事都没有效果,那么又去乞求什么福分呢?赦免犯人是国家的大事,佛道不过是皇上有意识保留的一种外来宗教罢了。常怕做出有违事理体统的事情,现在怎能因为我一个妇人而乱了国家的法度,不能按你说的办。”
明君不为至亲危害他的国家政权,关怀国家政权甚于关怀至亲;不为个人私欲改变法令,尊重法令甚于尊重人君;不因为珍惜贵重的宝物而割让(分让)威权,威权比宝物更贵重;不因为爱护老百姓而削弱法律,法律比老百姓更(值得)珍爱。
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匹非常喜欢的骏马,平常放在宫中饲养。一天,这匹骏马无缘无故突然死了。唐太宗大怒,要杀那养马的宫人。皇后劝谏说:“从前齐景公因为马死而杀人,晏子当着齐景公的面列出养马人的罪状,说:‘你把马养死了,这是第一条罪状;你养死了马而使国君杀人,老百姓听说了这件事后,一定怨恨国君,这是你的第二条罪状;其他诸侯知道后,一定看不起我国,这是你的第三条罪状。’齐景公听后便免了养马人的罪。陛下您读书曾经读到过这个故事的,难道忘了吗?”唐太宗听了皇后这番话怒气就消了,他对大臣房玄龄说:“皇后用平常的故事来启发影响我,确是很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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