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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始末,依旧是换汤不换药的清朝式外交

发布时间:2015-12-03 栏目:专题 投稿:活泼的果汁

上回:《中日修好条规》签订的真实背景是怎样的?

本回:《中日修好条规》签订的始末

作者网名:历史五千年 真名:魏东

1870年7月(旧历),日本政府派遣外务省的柳原前光和花房义质前来中国进行邦交和通商的预备会谈,并顺便调查中国的经济情况。1870年8月(旧历),柳原前光一行到达上海。9月(旧历),到达天津会晤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和新任直隶总督李鸿章,递交日本外务卿清原宣嘉、外务大辅藤原定则致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书信:“方今文明之化大开,交际之道日盛,宇宙之间无有远迩矣。我邦近岁与泰西诸国互订盟约,共通有无;况近如邻国,宜最先通情好、结和亲。”

成林将日本文书转至北京总理衙门。总理衙门的王公大臣们办外交,最怕多事,总以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遂于九月十八(旧历)复照云:“缘贵国系邻近之邦,自必愈加亲厚。贵国既常来上海通商,嗣后仍即照前办理,彼此相信,似不必更立条约,古所谓大信不约也。”

他们对此事采取婉辞谢绝的态度,以“大信不约”为由,允许照常通商,不必议约。因为中国方面,对于和日本的关系,认为无足轻重,不把缔结条约看成问题,尤其自发生“天津教案”以来,清廷全为英法两国势力所扼,更无暇关注日本的事情。“柳原一行遂至津署再三访问李鸿章,并在大臣衙门拜会当时在京的两江总督曾国藩,力言当今欧洲诸国势力,方以压力加诸中日两国之际,两国迫于形势,实有迅速同心协力的必要。李、曾二人大为动心,遂允愿为斡旋。”

柳原的如此措辞,再加上当时清廷正为英法两国所欺凌,很容易就打动了李、曾二人,遂两人先后有奏章上达朝廷。李鸿章认为如对日本“推诚相待,纵不能倚作外援,亦可以稍事联络。”因而上书总理衙门,主张与日本订约。成林也上书,意见相同。总理衙门深以李鸿章的意见为然,且恐挽英法居间介绍,却之不可,允之反为示弱,乃复照日本使者,许其明年有特派大员来时,即行奏请订约。云:“惟议立条约,事关重大,应特派使臣与中国钦派大臣会同定议。贵国近欲与中国通商立约,应俟贵国有特派大臣到津,中国自当奏请钦派大臣,会议章程,明订条约,以垂久远,而固邦交。”

柳原于得到中国同意交涉缔结条约的答复后,异常兴奋,经由上海归国,于11月回朝,向政府复命。明治政府,即着手中日通商关系现状的研究,期于明年特派全权委员赴中国前,先搜集有关资料。另外,在中国方面对于缔结中日通商条约的问题,也分成了赞否两派。安徽巡抚英翰,为反对急先锋,向清廷请求,拒绝与日本进行通商谈判。英翰奏称:“允日本订约通商,是与英法之外,又添一大患……与其将就一时而贻无穷之患,不如明示大意,以绝非礼之求。”

清廷因以他的奏折发交全国各主要封疆大吏,征询他们的意见,直隶总督李鸿章和两江总督曾国藩,先后复奏总理衙门,都主张速开中日通商谈判,力陈缔约的紧迫。李鸿章于一八七一年(清同治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旧历十二月初一日)奏云:“今彼见泰西各国业已与中国立约通商,该国亦与泰西各国立约通商,援例而来,似系情理所有之事……自不如就其求好之时,推诚相待,俯允立约,以示羁縻……日本近在肘腋,永为中土之患……究之距中国近而西国远,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为仇……”

曾国藩于一八七一年三月九日(清同治十年正月十九日)奏云:“日本国二百年来与我中国无纤芥之嫌,今见泰西各国皆与中国立约通商,援例而来请,叩关而陈辞,其理甚顺,其意无他。若我拒之太甚,无论彼或转向泰西各国介绍固请,势难终却;即使外国前后参观,疑我中国交际之道,逆而胁之,则易于求成;顺而求之,则难于修好,亦殊非圣朝怀柔远人之本意。”

曾国藩和李鸿章相同,都主张与日本订约。但他们鉴于对英美法各国订约之失,提出不订所谓“利益均沾”的条款。如曾折中指出:“臣愚以为悉仿泰西之例,亦无不可;但条约中不可载明比照泰西各国总例办理等语,尤不可载后有恩渥利益于各国者一体均沾等语。”

关于此条款成为议约谈判中的一个争点。日本当时尚为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的不平等条约所束缚,却一心想照样用不平等条约来套中国。伊达宗臣等来华议约,力争援引西方国家之例,把种种不平等的特权,订入条约。清廷这时对不平等条约的利害已有一些认识,所以拒绝日方的条约草稿,自拟以为平等的约稿,作为谈判的依据,因此形成争论。因为当时曾国藩曾经上奏提议排除最惠国条款,所以李鸿章等特别不肯把“一体均沾”的字样写入条文。日本副使柳原前光于八月四日(旧历六月十八日)致应宝时、陈钦函云:“……是以拟议须照贵国准予西人成例,一体订约,庶不致生嫌疑……当今之计,惟有互相切磋琢磨,内求强富,外御其侮而已。诚能心照意援,如其条规章程,不若姑从西人痕迹,无事更张,不露声色,以隐其心之为愈也……”

柳原前光的此函处处以西人为要挟,且措辞甚巧,希望借助西人的力量来威慑中国,达到一律援引西例的目的。应宝时、陈钦于八月七日(旧历六月二十一日)复函驳之,措辞甚为傲慢。如函云:“贵国特派大臣前来,原为通两国之好,若以迹类连横,虑招西人之忌,则伊大臣不来中国,痕迹全无,更可周旋西人,岂非上策?”

中国措辞如此之强硬,使得日本不得不妥协(自此也可看出当时中日双方的地位对比)。柳原得函,徘徊踌躇了十几天,乃复于八月十九日(旧历七月初四)开议。条约的内容逐条推敲,大体如中国方面的原意。约成,计修好条规十八条,通商章程三十三条,历史上第一部中日条约遂告诞生。

中日修好条规之所以如中国所愿而成行,并非许多人所简单认为的清政府在强大的压力面前,以前所未有的精神面貌,在日本政府提出于我不利的要求面前据理力争,维护了国家主权和尊严。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从宏观来看,当时中日两国所面对的国际环境是相同的,同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之下打开了国门,所不同的也顶多是遭受侵略的轻重问题而已,并不能影响两国在谈判中的筹码。中日之间的谈判虽然被冠之以近代化外交谈判的样式,但其实骨子里依然是“华夷体系”下的对外交往(尤其是中国),很难说他们已有近代化的外交理念,如后来的在大使觐见礼节的争执上来看,“是日,恭亲王已病愈,率领诸大臣,拜见大使,于问安后,出示文书一件,其大意谓贵国(日本)本为同文之国,是否仍可遵行中国礼节,希望答复,意即问是否可行跪拜之礼,实为对付不行五鞠躬礼的争论。”

自此看见当时中国对于和日本打交道,仍希望以传统的外交方式来进行,依然是传统的外交思想。清政府在西方列强几十年来的入侵之下,为了与西方列强们打交道,只是在外交方式上做了些门面工夫而已,并无实质的变化。有的也只是生硬的模仿而已,就拿中日之间所签订中日修好条规来看,但从条约内容来说,并无丝毫的创新,条约内容基本以《中美条约》为蓝本来制订的。“李鸿章等自以为是一部平等条约,但仍多援西方之例,如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等,应有尽有(所不同的只是,中国与西方签订条约中,此等权益只是西方各国单方享有,中国并不享有对等之权益,而中日之间签订条约中,双方互为享有——笔者注);只是没有‘一体均沾’的条文而已。”

笔者认为中日签订条约谈判过程中,起着最为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强权政治这一因素(或者说是双方在各自“自我优越感认同”上的差别),在当时的中日之间用强权政治——这一近代化极浓的词来解释中日之间的谈判似乎并不恰当,但仔细推敲,却不难发现。在中日之间你来我往的不断较量中,用这一词来解释却是极为恰当的(虽然在他们当时的意识之中可能还没有这一概念)。从当时中国日本之间的力量对比来看,中国在洋务运动开展了10年的基础之上,其国力有一定的提升;日本由于幕末的王政复古,国内发生了一系列的战争,其国力是远远比不上当时的中国。从这一点来看以上中日之间在谈判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争执,最后似乎都以中国占据优势而收场的结果,现在观之,似乎又相当的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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