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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灵巧的冷风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我爱学习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的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莫名成为贷款担保人,造成信用不良咋办?

司法考试案例】莫名成为贷款担保人,造成信用不良咋办?

被莫名提供担保,因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还上了不良信用记录。近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银行的该份农户借款合同对原告彭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由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清除彭先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实信息,并支付彭先生鉴定费用2700元。

2016年8月,彭先生前往当地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但工作人员查询后拒绝了彭先生贷款请求,理由是彭先生分别于2015年4月12日、2016年4月6日为张某在另一家银行的两笔贷款提供了担保,该贷款到期未还,导致彭先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彭先生发现自己并不认识贷款张某、也未在该担保合同上签过字。后彭先生多次找该涉案银行协商沟通解决,银行也承认担保合同不是彭先生本人所签,而是一个长得像彭先生的人代签。

2017年1月20日,彭先生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报告载明:2015年4月12日、2016年4月6日彭先生张某在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彭先生并不认识张某,也没有与该银行签订过保证合同。无奈之下,彭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经鉴定,担保人处的签名及捺印均不是彭先生本人所作出借款人处的签名及捺印系张某作出。为此彭先生支付了鉴定费用2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没有在银行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而系他人冒签,彭先生并没有作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他人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担保人处冒签并捺印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对彭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该合同借款张某仍然具有约束力。银行在办理借款时没有严格审查担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导致彭先生的个人征信有不实记录,银行负有将彭先生个人征信中的不实记录清除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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