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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_原文_翻译-无名氏

发布时间:2011-02-10 栏目:专题 投稿:专注的大碗

原文

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解释/注释/译文

注释:
1、作郡:治理郡县
2、讳:避讳,畏忌人家直称自己的名字
3、触:触动,触怒
4、榜揭:张贴告示,榜,告示;揭,高举,举,这里是张贴的意思。
5、榜笞:榜,通“搒‘(bang),捶击,捶打;笞,用竹板或荆条打。
6、上元:阴历正月十五
7、其:他的
8、卒:士兵
9、举:全
10、书:书写
11、于:在
12、市:街头
13、依:按照
14、例:老习惯,旧例,惯例。
译文:
田登作郡守时,非常忌讳别人冒犯他的名字,甚至连“灯”字也不让别人说。为此,他先后惩治了包括吏卒在内的许多人。于是,整个州郡内,人们都戏称“灯”为“火”。元宵节晚上放灯,田登允许人们前来游观,就让手下人写了一张公告榜贴出去,榜上写着:“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州郡中人人见了都暗自发笑,有人还编出歌谣讽刺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马正惠先生曾经珍藏戴嵩《斗牛图》,闲暇的日子就在厅前展开晒太阳。有一个缴纳田租的农民看见后偷着笑。马正惠公对他的举动感到疑惑,问他偷笑的原因。农民回答说:“我不懂得画,可是认识真牛。在它们争斗时,要把尾巴夹在大腿之间,即使是强壮的汉子用尽全力也不能将它们的尾巴从大腿之间拉出来。这个图上的牛都是竖着尾巴的,不像是斗牛时的样子。”马正惠被他所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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