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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灵篇·八五】

陈继儒 - []

明犯国法,罪累岂能幸逃;白得人财,赔偿还要加倍。

【集灵篇·八五】翻译文

明明知道而故意触犯国法,岂能侥幸逃避制裁?平白取人财物,偿还恐须更加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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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灵篇·八五】拼音版/注音版

jí líng piān bā wǔ。

集灵篇·八五。

chén jì rú。

陈继儒。

míng fàn guó fǎ,

明犯国法,

zuì lèi qǐ néng xìng táo bái dé rén cái,

罪累岂能幸逃;白得人财,

péi cháng huán yào jiā bèi。

赔偿还要加倍。

【集灵篇·八五】注释

暂无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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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灵篇·八五】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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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灵篇·八五】赏析

暗犯国法,迟早会被人发现而受制裁,何况是明犯。明知违法而故犯,无非是权势之徒,或是意图侥幸。权势大者岂能大于一国之民?侥幸一时岂能侥幸久?千夫所指尚且要,何况一国之人皆弃。今日有经济犯逃亡他国,以为得计,终日躲躲藏藏,不能叶落归根,形同放逐。褴褛于他国檐下,一旦遣送回来,更是身败名裂,何来侥幸之有?

白得人财,便是不当得而取之,自己并未付出一点血汗,便拿了他人努力的成果。你白得,必有人蒙不白之冤,这种冤枉岂能不索偿的?社会上有公道,国家有法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才是正理。平白取人钱财,于理不合,于法不容。果这是坏人对你另有所图,这财又岂是消受的?只怕到时付出的代价比法律所偿者还要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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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灵篇·八五】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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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儒 - []

明松江府华亭人,字仲醇,号眉公,又号糜公。诸。志尚高雅,博学多通,少与同郡董其昌、王衡齐名。年二十九,取儒衣冠焚弃之,隐居小昆山,后居东佘山,杜门著述。工诗善文,翰小词,皆极致。书法苏、米,兼能绘事。董其昌久居词馆,书画妙下,推眉公不去口。眉公又刺取琐言僻事,编次成书,远近争相购写,于是名动寰宇。屡奉诏征用,皆以疾辞。卒于家。有《眉公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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