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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承担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热心的冬天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承担”由我爱学习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执行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执行人的遗产。

2.被执行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发生变更时的执行承担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其他组织时的执行承担

(1)被执行人为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这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①裁定企业法人为执行人;②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裁定执行企业法人__________的财产。

4.在执行中,被执行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变更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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